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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缴税?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9 09:07:50    浏览次数: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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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本人于2009年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配偶二人均办理了公积金支取业务,后该商品房于2014年卖出,目前本人及配偶名下均没有房产,如今想购一套新的商品房,请问若想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话,上述情况本人认定为第几套住房?

首套房卖出再买房算第几套?

Q:市民:本人于2009年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配偶二人均办理了公积金支取业务,后该商品房于2014年卖出,目前本人及配偶名下均没有房产,如今想购一套新的商品房,请问若想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话,上述情况本人认定为第几套住房?

A: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在佛山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处理。

Q:市民:1.房产为夫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增加女方为共同所有人,各占50%份额,现女方要转让所持有的50%份额,此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系全额征收,还是按增值部分征收? 2.房产原为夫一方财产,现转让给妻子,所得税应按什么标准缴纳?

A:地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住房收入额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市民提到的转让所持有50%份额的住房,应以转让该部分住房收入额减除50%的住房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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