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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揭露二手房转让中车库的从属性
编辑:老牛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5 07:26:22    浏览次数: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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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2012年5月至11月间,甲陆续向乙借款80万元。后甲生意亏本,无力偿还,今年1月20日,甲乙双方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及所附车库以总价款90万元转让给乙,以抵消欠乙的80万元借款;待房屋过户之时,乙将剩余房款10万元支付给甲,届时双方将互不负债权债务。1月25日,甲又向乙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乙支付的房屋所附车库款1万元,并注明车库的具体位置及面积大小。对该1万元车库款是否应该包含在90万元总价款里,甲乙双方存在争议,为此对簿公堂。
2012年5月至11月间,甲陆续向乙借款80万元。后甲生意亏本,无力偿还,今年1月20日,甲乙双方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及所附车库以总价款90万元转让给乙,以抵消欠乙的80万元借款;待房屋过户之时,乙将剩余房款10万元支付给甲,届时双方将互不负债权债务。1月25日,甲又向乙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乙支付的房屋所附车库款1万元,并注明车库的具体位置及面积大小。对该1万元车库款是否应该包含在90万元总价款里,甲乙双方存在争议,为此对簿公堂。

  [析案] 房屋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的是甲名下的房屋及其所附车库,总价款是90万元,收条中载明的车库就是该房屋的所附车库,甲根据收条所得的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甲乙之间的房屋转让本质上属于二手房交易,双方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甲将房屋转让给乙,用于偿还欠乙的借款,且房屋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转让,不存在恶意转让行为,因此甲乙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尽管双方没有在转让协议中对车库进行详细约定,包括价格、位置和大小等,但根据房地产买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车库是不能独立于商品房买卖的,而且车库的交易对象是特定的,就是本小区拥有产权房的居民,因此甲在首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车库就已经明确了,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房屋转让协议中注明车库的详细情况,收条的内容也不能排除车库的从属性和非独立性,应当认为90万元是房屋及其附属车库的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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