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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提法对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了调整
编辑:老牛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7 10:20:37    浏览次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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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对于《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叶青坦言“看了这一条也非常吃惊”。他认为今后房价肯定会下跌,对于购买多套房产的“炒房者”来说,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房地产税。叶青分析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这个提法意味着房地产税肯定是要推出的。未来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政府不会被允许拿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普通人购买自住的房子也不需要缴税,但是购买多套房产则需要加收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推出后将降低房价并抑制“炒房者”

对于《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叶青坦言“看了这一条也非常吃惊”。他认为今后房价肯定会下跌,对于购买多套房产的“炒房者”来说,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房地产税。叶青分析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这个提法意味着房地产税肯定是要推出的。未来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政府不会被允许拿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普通人购买自住的房子也不需要缴税,但是购买多套房产则需要加收房地产税。“我估计两三年左右就会完成立法。”叶青表示,“在国外也是这样,

买房子很便宜,但是使用房子(住房子)很贵。这次改革最大的不同在于,民众的负担从购买环节推移到使用环节。”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从这次全会的表态看,明年增加房产税试点城市,也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不确定的是第二批试点的城市将是哪些。以北京楼市为例,在存量住宅市场,目前持有环节基本是零税费,这就使得住宅持有成本不高,很多炒房客持有房产等待价格上涨,住宅的空置率不低。而且,多年来的楼市表现,也支撑着许多投资客对于房价上涨的期待。而在交易环节,存量房交易的税费成本能占到房屋价值的10%以上,在供需不平衡、卖方强势的现状下,这部分税费大都由购房人承担,这也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征收房产税,增加持有环节税费,短期看有利于挤压出目前市场的存量闲置房源,有利于市场的流通,长期看有利于房价的下降。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中低收入者或少交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非常老的提法了,这次能把它写进《决定》不容易。”叶青说。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经过多次调整,但基本都是调整起征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加体现税收公平。此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个税综合税制后,有望实现“富人阶层多交、中低收入阶层少交”。

“比如稿费和工资,实际上都是劳动所得,可以考虑合起来进行征收。”叶青指出,“综合”即把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合并,其他的比如资本类的项目则可以考虑分类。“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就会减轻个人税收负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系税收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颖则认为,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无法笼统地判断纳税人未来的个税负担是会提高或者降低。因为,对于哪些收入需要综合,哪些收入需要分类,业界还存在观点的分歧。他的观点是,经常性收入可考虑采用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偶然性收入可考虑仍然分类征税。经常性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等。偶然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中奖所得等。但从公平性的大趋势角度判断,个税制度应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给予低收入人群更多优惠,而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另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纳税人多渠道的个人收入情况。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还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都有待提高,所以他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也将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绝不会一蹴而就。综合法制晚报、北京晚报等。

专家谈房产税

全会的提法意味着对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可能涉及到一揽子的增减调节,而不仅仅是房产税一项。”—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导致工薪阶层成为缴税的主体,资本所得税负轻于劳动所得税负的问题突出,税收的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实行个人经常性所得、劳动所得定期预交、年终加总汇算多退少补、按照总收入缴税的征收模式。”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

“房地产税要真正发挥调节作用,必须先完善立法。不仅房地产税如此,其他税种如增值税等税种也是如此。目前,在我国18个税种中,仅3个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其他都是国务院暂行条例,这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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