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有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免。
5、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关于契税的减免政策,各地区可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交易双方在过户时可以咨询当地的税收部门,以当地的具体税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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