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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0 10:04:33    浏览次数: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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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
(国有土地上合法建房)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房屋测绘报告。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0.5小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首次登记

(国有土地)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0.5小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转移登记
(商品房)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从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0.5小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转移登记
(存量房)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公证、赠与公证、拍卖确认书、法院或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契税完税凭证。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0.5小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3、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1)、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个人的须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 单位的须提交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 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 须提交土地收回文件、房屋灭失证明、用地批准文件、扩建房屋规划、验收资料;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 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 须提交相关协议。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0.5小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咨询电话: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
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3、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登记0.5小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及抵押预告登记)

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及抵押预告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证明;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3、证明不动产权注销的相关文件。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
3、房屋(土地)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换(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换(补)证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本费:10元/本。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换发证书的);
3、遗失、灭失声明(补发证书的由登记机关在门户网站上刊登声明)。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综合受理(发证);企业业务可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电脑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邹平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或手机登录爱山东app。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15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查封登记

一、事项名称
查封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六、申请材料

1、查封、扣押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法证;

2、查封、预查封、扣押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1、受理→登簿;2、在法院即可办理。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0543-4363196/4363190

不动产解封登记

一、事项名称
注销查封登记

二、实施主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实施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五、受理条件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六、申请材料
1、解除查封、扣押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法证;
2、解除查封、预查封、扣押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备注:以上材料均核定原件)

七、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1、受理→登簿;2、在法院即可办理。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九、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夏秋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春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大厅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设备)

受理地点:邹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侧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大厅。

十、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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