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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餐饮场所单位燃气使用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6 14:09:44    浏览次数: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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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餐饮企业单位
根据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部署,按照省、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鲁安发〔2013〕6号,滨安发〔2013〕7号)的安排和县政府安委会领导的指示要求,为深刻吸取近年来一些地方餐饮场所单位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集中开展全县餐饮场所单位燃气使用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阀门操作不当,导致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并引发大火,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 (其中17人重伤);2013年6月19日,山西朔州一家试营业的饭店发生爆炸,造成157人送医观察和接受治疗,其中2人死亡,12人重伤;2013年6月11日,苏州燃气集团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楼食堂燃气管道发生爆炸,导致房屋坍塌,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分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单位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一些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对餐饮场所单位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餐饮单位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等。因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职责和餐饮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任务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我县餐饮场所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二、明确职责任务,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根据省、市、县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部署,按照县政府安委会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各级正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决定从2013年7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餐饮场所单位燃气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全面彻底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一)工作任务分工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餐饮场所单位燃气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督促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落实。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使用管道输送燃气的餐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等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县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等派人参与配合。
县公安消防大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县城区包括:黛溪、高新、黄山、西董、好生5个街道办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县质监局、安监局(所在街道办安监站)、公安消防大队、商务局等单位派人参与配合。
各镇(长山镇、魏桥镇、临池镇、焦桥镇、韩店镇、孙镇、青阳镇、明集镇、九户镇、台子镇、码头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可邀请县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的人员参与配合。
(二)检查内容事项分工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重点检查餐饮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安全用燃气、用火情况,依法查处餐饮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对液化气充装单位钢瓶、液化气罐的监测检查,保证钢瓶、液化气罐的质量、标准符合要求;负责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钢瓶、液化气罐进行检查,对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查纠充装企业责任。
县建设局负责对使用管道燃气餐饮单位燃气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组织抓好整改落实。
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建立调度通报制度,促进安全检查工作开展落实。
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前期对餐饮场使用燃气情况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情况要登记建档,填写餐饮场使用燃气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调查摸底情况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排查不细致、失察漏查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多个行业部门单位,情况较为复杂,为加强对这次活动的领导,县政府及安委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安全大检查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餐饮单位认真整改;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绝不放过每一个餐饮场所、绝不不放过每一个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内容分工,针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给予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救援及时到位。由于餐饮场所单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燃气安全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一旦泄露着火,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应急预案,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要做好充分的应急物质准备,搞好应急演练,保证各种安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督查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镇(街道)、开发区餐饮场所单位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活动开展不力,底数不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职责不到位,引发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明细表》(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造册。活动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261986,联系人:商树文,邮箱:zpajfzs@163.com)。
附件:1、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情况登记表
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明细表
 
 
 
 
 
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3
 
 
 
 
 
 
 
 
 
附件1: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人: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使用燃气情况
 
 
 
 
 
 
 
 
 
 
 
 
 
 
 
 
 
 
 
 
 
 
 
 
 
 
 
 
 
 
 
 
 
 
 
 
 
 
 
 
 
 
 
 
 
 
 
 
 
 
 
 
 
 
 
 
 
 
 
 
 
 
 
 
 
 
 
 
 
 
 
 
 
 
 
 
 
 
 
 
 
 
 
 
 
 
 
 
 
 
备注:使用燃气情况填写“管道输送”、“使用钢铁”或者是“液化气罐”,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明细表
检查项目
重点内容
查出的隐患、问题
一、相关证照持证情况
1、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情况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持证情况;
 
5、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6、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情况;
 
7、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情况。
 
三、餐饮企业燃气使用情况
8、是否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是否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上是否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是否存在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情况;
10、使用瓶装压缩天燃气的,是否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是否不小于18米;
 
 
1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
 
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
 
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1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4、是否安装使用通过山东省气源适配性检测的、合格的燃气器具。
15、用气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6、是否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报废的钢瓶。
 
17、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18、安全标示标志设置、安全通道、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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