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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城区社区建设实施意见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30 12:17:06    浏览次数:3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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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部署要求,并借鉴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邹平县城区社区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部署要求,并借鉴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的宜居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五大名城”建设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建设,将我县打造成彰显邹平风格、体现地域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意愿,惠及民生

社区选址和建设应充分考虑群众和村庄的切身利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后实施;要按照城市组团的理念做好社区的规划建设,统筹并优先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建设施。

(二)片区规划,整体改造

社区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片区,以片区整体化开发带动社区建设。打破区域内原有村庄的用地界线,进行集中统一安置,今后不再对单独的村庄(不包括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明显、保留价值高的村落)进行审批;规划的片区道路、管网、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实施,推进片区一体化建设,做到改造一片,成熟一片。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已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尚未结束且工程实施过半的改造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街道及村庄可继续执行原规定的相关条款,也可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不重复享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已启动但工程实施未过半的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先拆后建,有序推进

社区建设申请一经县政府批准,旧村须进行整村搬迁、拆除;经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拆迁完成后的旧村址由县政府统一收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按程序及时公开处置。

三、适用范围

该意见适用于县城区西起西外环—西普路、东至东外环,北起黄山五路—会仙三路、南至高铁线范围内的村庄。

县城区上述范围之外具备改造条件的村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四、各方职责

社区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一)政府职责:研究成立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编制社区改造年度计划、相关标准和办法制定、综合协调、检查督导、业务指导、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街道实施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征求群众意见;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组织搬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取片区开发建设、投资一体化企业,选取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和工程监理、审计单位;编制并上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对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等进行把控、监督,进行造价决算;组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信访稳定;回迁安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两委职责:征求群众意见;摸清村内户数、宅基地、人口情况并公示、上报;协助进行地上附属物清点、丈量、搬迁和补偿金的发放;组织召集相关会议,走民主程序;协助街道进行回迁安置;完成领导小组和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

)企业保障开发建设、投资企业要确保资金充足到位,严格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配合甲方进行预决算,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向项目所在街道足额缴存前期费用。

五、县政府、街道(甲方)与投资建设企业(乙方)的主要合作模式

模式一

(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自开工至竣工,甲乙双方每月结算、确认工程量,乙方投资额(包括拆迁费、临时安置费等)随即开始计息(乙方收益),在此期间本息只计不付;竣工验收合格并决算后,即进入项目回购期,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一般为8年)以等额本息方式支付乙方的投资和收益。

乙方收益率:≤5年以上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

模式二

(政府购买服务+土地一二级联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决算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建设投资和收益,其中收益≤总投资额的15%。甲方资金的来源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乙方可参与上述地块的竞买,若竞买成功,则应付土地价款与社区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收益相抵顶,差额部分双方互找。

六、实施步骤

(一)编制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街道,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时序,并充分用足用活“棚户区”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社区改造年度计划,测算项目所需资金。

(二)征求村民意见。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根据改造年度计划和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组织村庄按照程序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和党员会,就村庄搬迁组织,社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户型,住房分配办法,物业服务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和储藏室使用,物业、供电、供热、供气等费用缴纳规定等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户数、宅基地情况、非农户村中有宅基地的情况等进行统计、公示。经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后拟定《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向县政府申请进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房管、人社、防空等相关单位审查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选定投资、建设一体化的企业。街道按程序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国有企业或信誉度高、资金雄厚的知名民营企业为开发建设、投资一体化的单位。企业将项目所需前期资金足额缴存至街道。

(四)旧村拆迁。社区改造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发布拆迁公告。街道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旧村拆迁完毕。

(五)手续办理。社区改造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街道到县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环保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手续完备且拆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和决算。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即进行决算。

七、社区拆迁补偿、躲迁补助标准

(一)旧村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县城区同期标准对旧村的房屋、树木等所有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后的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等由街道或开发企业统一组织拆除。

(二)搬迁补助费。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拆迁、建设期间的住户补助标准。按照35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拆迁建设期高层按不超过30个月、多层按不超过24个月计算。

八、村民安置、社区配套、村集体商业用房标准

(一)村民安置标准。在村内有户籍且有合法宅基地的,按照150平方米/户的标准进行安置。属于一户多宅的,只享受一处安置房,其余宅基地按照标准给予拆迁补偿。具备分户条件且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新增户按照房屋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村内有宅基地、但户口不在村内的非农业户,无论宅基地上承载的户数情况如何,均执行1处宅基地置换150平方米住房的标准。配建的储藏室、车库或地下停车位均按照成本价购买。

村民安置房用地依法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安置用房依法办理大产权手续。

(二)社区配套标准。在上述总面积的基础上给予村集体15%的面积作为幼儿园、老年公寓、预留房、社区服务用房等之用。同一个片区内的各村幼儿园、老年公寓、社区服务用房等整合为一体进行规划建设。

(三)商业用房标准。以各村的旧村址面积、县政府已统一征收和拟于近期征收的村土地面积之和为基数,确定该基数的2%为村集体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该商业用房仅限于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等收益,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村民福利等支出,不得抵押或销售。社区商业用房的选址按照城市规划由街道统一组织,集中连片安排,既可与村民公寓同地建设,也可在本街道范围内异地建设,其使用功能可商可住。

(四)建设装修标准。社区安置房室内装修达到简装入住标准。房屋外饰和室外环境同等于项目周边区域商品住房的标准。

九、在本实施办法确定的适用范围内,经测算资金不能实现平衡的村,暂缓实施改造;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必须拆迁的村,由所在街道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十、其他

(一)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社区,符合改造条件或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计划,按程序实施改造。

(二)本意见未尽事宜,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由领导小组会同街道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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